打破壁垒森严的现代学科体系 诺贝尔奖120年的历史凸显了一个事实,自然科学越来越显示出学科交叉的发展趋势。
其中也包括我们国家所开展的一些研究,前一段时间广东出现了疫情,而且是由德尔塔变异毒株引起的,广东的相关单位团队做了研究,可以看到疫苗保护新冠引起的肺炎的有效率达到了70%。针对这个问题,他介绍称,疫苗研发专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相关企业也报告了加强免疫后临床试验的研究结果。
但是我们也看到疫苗接种之后,经过一段时间,有一些人免疫力在下降,保护效果也在削弱。为此,专家建议,对重点人群,包括口岸、隔离场所,也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还包括接触到病毒风险比较高的人群,建议开展加强免疫。对于出国学习工作交流的人员,尤其是去疫情持续传播国家的人员,感染的风险还存在,所以对这些人群也建议开展加强免疫。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这些都提示,加强免疫之后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
相关专题:聚焦新冠肺炎疫情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9/29 16:39:11 选择字号:小 中 大 为何要开展重点人群的加强免疫?中疾控专家详解 中新网9月29日电 从当前的疫情形势和疫苗接种情况来看,为何要开展重点人群的加强免疫?针对此,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首席专家王华庆29日予以了回应。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课题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财务审计。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第十三条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情况确定。(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五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条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第三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五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第五十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第十二条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结合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等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第二十六条专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和预算安排建议。